这些角色、知识和制度中蕴含着的就是宋代司法的职业化倾向,宋代司法传统的近世意义与当代价值也尽在于此。
而这个私人关系的领域通行的是自由平等的规则。特殊的人是目的,这是承袭了康德的传统,隐含的价值是自由,个人自由。
这个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是建设国际法治社会的重要力量。可见亚里士多德笔下的政治社会就是所谓civil society,公民在法律下的联合。一方面,从专制社会走向市民社会被宣称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向,这是科学的论断。(3)警察和同业工会,它来预防遗留在上列两体系中的偶然性,并把特殊利益作为共同利益予以关怀。第三,作为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
[19]这种研究自有它的长处,但也有它的短处:不仅存在论述上的困难,而且将概念的发展单纯作为经济发展的结果的思路,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概念发展本身的逻辑。) [32]例如: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一语中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德文原文就是Die bürgerlicheGesellschaft(Die bürgerlicheGesellschaft als solche entwickelt sicherst mit der Bourgeoisie原文出处:(Karl Marx - Friedrich Engels - Werke,Band 3, S.36.Dietz Verlag, Berlin/DDR 1969)。至于利益,当然是团体追求的目标之一,但是它已经退居次要地位,取而代之的恰恰是文化与精神。
[43] 1871年,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二稿)》中进一步指出,表面上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国家,实际上正是这个社会的一切龌龊事物的温床。英国从17世纪开始使用公共(Public)一词,但是当时的含义是世界或人类,法语中的公共(LePublic)一词最早也是公众,而公众一词在德国则在18世纪才开始出现,并从柏林传播开来。因为马克思恩格斯这一节讨论的主题就是市民社会,他们所讲的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是跨越历史发展阶段的政治经济学基本范畴,相当于后来用得更多的经济基础一词。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和马克思在这一点有了更加明确的阐述: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
在这个意义上,Civil society又是具有伦理意义,这体现了古希腊科学与伦理学分化不彻底的学术状态。[8]唐士其著,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6期。
[63]即承认公众的文化批判功能在新的历史阶段仍然存在。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法律关系改变了,它们的表现方式也变文明了。有学者通过考察市民社会的观念演变和历史传统,阐明了市民社会的民主潜质,认为市民社会的理论与实践,从古典时代延展至中世纪,时至经济人的涌现和民族国家的诞生,逐步成为促成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并且是当代经济正义和政治民主的基本条件。市民社会区隔于国家和市场,旨在提升公共利益和促成集体行动。
有的则旨在从历史上不同的概念中总结出市民社会的一般意义,指出市民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独立的个人, 市民社会是由独立的个人组成的联合体, 本质上是一种商业文明。相关概念史的研究主要着重于概念发展的某一历史阶段的研究,例如《〈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概念(上)》,[15]《政治哲学史中市民社会概念之嬗变——从卢梭到马克思的辩证思维发展历程》,[16]《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与国家——重新认识葛兰西的市民社会概念》等等,[17] 这些研究都是有意义的,但是也为进一步对概念的发展历史的研究留下了空间。[36]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第四,市民社会追求的利益更加广泛,它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追求精神利益。
第二,市民社会不仅仅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而且是基础性组成部分,政治国家是它的产物和表现。这个社会的核心意义有四项:一是从社会主体来说,它是公民为主体的社会,或者以公民为原子的社会,以区别于一家一派的社会。
[53]在高度发达的希腊城邦里,自由民所共有的公共领域(koine)和每个人所特有的私人领域(idia)之间泾渭分明。葛兰西的三元是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经济这三元,哈贝马斯的三元架构是建立在公共领域的两元分化之上的,作为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是介于政治国家与私人领域的中介。
[4]也有的学者从政治文化的角度出发,主张通过加强公民教育,将全球市民社会和协商民主相结合,以实现全球正义。无论是邓正来、景跃进还是夏维中、萧功秦、朱英概莫能外。在启蒙思想家那里,政体变成了一个向上的发展过程,而这个发展的方向就是走向civil society。[42]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62页。第四,继承和发展了启蒙思想家的批判精神。[55]同前引哈贝马斯书:《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第11页。
因此可以说,作为市民社会一部分的这个私的公共领域的本质是精神的,而非物质的。西方市民社会研究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市民社会的概念解析,二是对市民社会与民主、市民社会与现代性、市民社会与全球化等关系性命题的解析与论证。
[22] 到了启蒙时代,civil society转意为一个与自然状态对称的概念。第一次是在1930年代,以意大利共产党领袖安东尼奥·葛兰西(GramsciAntonio,1891~1937)为代表。
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市民社会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另一方面它对外仍然需要以民族的姿态出现,对内仍然需要组成国家的形式。作为这一时代潮流的一部分的civil society面临同样的问题。
这两个阶层一方面相当于统治集团通过社会行使的‘霸权职能,另一方面相当于通过国家和‘司法所行使的‘直接统治或管辖职能。在启蒙思想家那里,市民社会是理想的社会,时下的社会需要走向市民社会。这一对civil society理论创新的结果之一便是西方政体理论的革新——由政体循环论走向政体进化论。[37]同前注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第41页。
特别重要的是,两人给市民社会的伦理定位正相反对。然而,这并不预设这些共同生活方式均共享一个规范性共识或者共同的政治议程。
尽管黑格尔的法观念在总体上是国家主义的,[28]但是他的市民社会理论却为后世保障人权、控制权力提供了有力的思想资源。第二,在公共领域中,行动者只能通过公众舆论获得影响而非政治权力。
个人也不可以对此妄加评论,因为他们对事情和原因缺乏全面的认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法治意蕴包括:(1)提出了市民社会两大原则:内容(良法)意义上的法治——自由原则。
[67]这明显有黑格尔的痕迹。这种理念将市民社会看作是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共审议、理性对话和行使积极公民身份的舞台。哈贝马斯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切割成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两块,这就形成了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政治国家的三元结构。黑格尔实现了市民社会理念的革命,他将此前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市民社会一分为二——分为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政治国家,并赋予两者对立统一的关系,以市民社会的自由、平等性来批判、限制政治国家,这就使市民社会具备了规范意蕴。
摘要: 市民社会发端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社会,是指与君主专制的野蛮社会相对的自由平等的法治社会。[49] 这一理论明显地将市民社会定义为政治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中间地带。
如果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理解仅限于此,我们就遗漏了其中的重要内容——源自古希腊的共产主义社会理论,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主义社会其实只是古希腊市民社会在更高层次上的复活。[55]这种对立必然招致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反对。
哈贝马斯关于市民社会研究的经典是初版于1961年的《公共领域的历史转型》,这一划时代的著作一出版就在学界引发轰动,单单由卢希特汉德出版社就印刷了17次,并销售一空,成为大学不同年级的教材。这种观念着重强调市民社会的民主潜质,认为倘若没有意识到公共领域在民主及其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就无法对市民社会形成完整的理解。